问题 | 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怎么判断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数罪并罚制度与择一重罪规定之间的根本差异在于:
数罪并罚制度提倡以所涉及罪过的总合为基础,对所有有期徒刑予以累加,并且在此基础上与刑法所法定的最高刑相比,选取一个更为适宜的量刑数值; 然而在罚金刑方面,只需将各个罪过所对应的罚金刑额累加以得出最终结果。 至于择一重罪制度,其核心原则是选择罪犯应承担的处罚中最为严重的单一情节进行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刑罚制度的共通之处在于它们都适用于那些涉嫌犯有多项罪过的案件。 对于此类情况,究竟应当执行数罪并罚制度或者择一重罪规定,需要依据罪犯所实施的具体罪行性质进行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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