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刑8年正常减刑几次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者,理论上具备申请减轻两次乃至三次刑罚的资格。
然而,实际执行的刑期需满足至少为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这一条件。 换句话说,虽然累计可获得的减刑幅度最大可达四年之多,但实际实现起来或许并非易事。 这是因为只有正式投入执行刑期的监狱之后,才有可能开始累积积分,当积分累积达到一定标准时,至多由该监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或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关于减轻刑罚的建议。 对于原先被判处八年刑期且无特别突出表现的罪犯而言,其减刑幅度通常不会超过十二个月。 在成功减刑之后,需要再度开始积累积分。 而在两次成功减刑之间,也有着预定的时间间隔规定需要遵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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