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外就医罪犯有什么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
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5、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6、骗取保外就医。 7、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拖延保外时间。 8、办理保外就医后无故不就医的。 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一)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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