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
刑法笫29条对教唆犯规定了以下三个处罚原则: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如果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成立共同犯罪,或者在2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分清作用予以处罚: 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 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也有可能成立胁从犯)。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传统的主流观点坚持认为,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要按照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教唆未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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