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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是怎么定的
分类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标准,通常是指涉案金额在人民币伍仟元及以上但尚未超出伍万元的范围内。
针对信用卡诈骗行为,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利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使用已过期或作废的信用卡、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情况,若其涉及的金额达到了上述较大标准,便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对具体案件的定罪量刑还需结合其他相关情节进行全面考量和评估。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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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11:0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