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诈骗罪几项标准缺一不可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评估和判定时,我们必须遵循以下几个至关重要的标准,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不得有所遗漏或缺失:首先,行为人必须是利用伪造的信用卡,或是通过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而获得的信用卡来实施其犯罪行为;
其次,行为人可能会选择利用已被宣布无效的信用卡来进行违法操作; 再者,他们也可能会冒充其他信用卡所有者的名义,盗刷他人的信用卡; 最后,行为人可能还会采取恶意透支的手段,即他们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依然大量透支信用卡,并且在发卡银行发出催收通知之后,仍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将上述款项作为非法财产占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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