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界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律范畴中,涉嫌触犯信用卡诈骗罪通常存在如下几个普遍的情况:首先是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或是通过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获得的信用卡进行消费;
其次是利用已经失效的信用卡进行非法活动; 再次,无权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者转账,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 最后,恶意透支又称超期预支或长时间逾期不还,是指拥有信用卡的个人或企业,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意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进行提现或偿还贷款,并且在经过发卡银行两次甚至以上的催款通知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没有返还的违法犯罪行径。 在具体判断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时,需要综合考虑到持卡人的主观动机、实施手段、透支额度、还款表现等多个重要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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