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虚假姓名写借条构成诈骗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书写借款凭据时,使用虚拟化名称可能会涉及到欺诈行为。
所谓欺诈,即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或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段,从他人手中获取数额较大的公共或私人财产。 若借款方在书写借款凭据时采用了虚拟化的名字,同时其主观上存在着非法占有出借人财产的意图,客观上也确实实施了欺骗行为,使得出借人误以为其所提供的财产是合法的,并且这种欺骗行为已经达到了一定的金额标准,那么便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中的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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