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诈骗罪属于行为犯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行为犯范畴,而是归类于结果犯。
所谓结果犯,乃是指以特定法定犯罪后果的实际产生作为判定其是否已经构成犯罪既遂的标准的犯罪类型。 在信用卡诈骗罪中,行为人必须实施特定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且所涉及的金额需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方能被视为犯罪既遂。 举例来说,恶意透支信用卡,若涉案金额介于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则应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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