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诈骗罪是不是指本金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义及判定尺度,不仅仅局限于被追讨的本金数额。
事实上,在信用卡诈骗行为的评估过程中,通常会涵盖到诸如恶意透支、伪造或盗窃他人信用卡等各类复杂情况,因此所牵涉到的金额实质上并不仅限于最初的贷款本金,同时也有可能包括由该等债务衍生出的额外利息以及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具体来说,如果某位行为人持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连续且超出固定的还款数额或者使用期限进行透支行为,再经过发卡机构的两次诚意提醒和催缴之后,其仍然未能在超过三个月的宽限期内偿还所有欠款,那么此种行为便可能被视为信用卡诈骗罪而予以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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