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案之前退赃,是否诈骗罪名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案件正式被立案调查之前,被告主动退还赃物并不一定能够直接影响到诈骗罪名的确立。
但是,如果被告人主动积极地偿还赃款,那么无疑将成为减轻其罪责的有力依据。 诈骗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非法占有的意图,通过捏造虚假事实或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段,从而获取了数额较大的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 在案件立案之前,被告人主动退还赃物,这无疑显示出他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悔过之意,因此在量刑过程中,这一点或许会得到法官的充分考虑。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这并不代表被告人的诈骗行为本身就不再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非法侵占他人公私财物,且数额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标准,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责任; 若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制裁,并且还需缴纳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此外,如果法律对此类犯罪还有特殊规定,则应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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