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标准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信用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所为目的,其行为违背了信用卡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并滥用信用卡进行不法活动,致使受害者受骗而获得的财富总额达到一定规模时构成的犯罪行为。
其构成要素主要包含有如下几类情况: 其一,使用伪造制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他人代其办理的虚假身份证明所领取的信用卡; 其二,使用已经过期或被宣布无效的信用卡; 其三,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 其四,恶意透支行为。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规定的额度或期限内透支,且在发卡行对其进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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