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金额划定标准,通常情况下,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如使用伪造信用卡、利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对已失效或已作废的信用卡进行操作,甚至直接冒用他人信用卡或恶意透支信用卡等,其所认定的犯罪金额均应在五千元人民币至五万元人民币之间视为“较大”;
当犯罪金额达到或超过五万元人民币但仍未达到五十万元人民币时则被视作为“重大”; 而一旦犯罪金额突破五十万元人民币大关,自然就会被判定为“特别重大”。 那么,这个犯罪金额究竟应当如何计算呢?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司法实践中所指的信用卡诈骗案中的犯罪金额,实际上就是指行为人通过上述各种手段实施诈骗行为后实际获得的赃款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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