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怎么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我们必须结合以下多种因素进行全面评估:
1.犯罪分子利用造假的信用卡,或者借由虚构身份来骗取了真实无误的信用卡。 2.实施了对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的滥用。 3.未经许可擅自盗用并虚假使用他人的信用卡信息。 4.毫无缘故地恶意透支,这种情况在定义为犯罪时,必须明确行为人的目的是否确立在非法获利或一味占有其财产上。 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对其他客观因素如,是否超过规定额度或规定期限,以及在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等的考量。 在对这些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之后,我们才能准确地判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与否。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特别关注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因为这是区分罪行与无罪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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