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中非法占有如何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理解及判别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这一概念时,我们必须要把握住其多元化的法律属性。
总体而言,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要求我们全面分析多重因素,其中包括行为主体的主观动机、实际行动及行为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手法与途径等等。 尤其是对于主观意图的审视,如若行为主体带着永久性地剥夺公共财产所有权的明确意愿行事,那么这样的行为无疑应被视为非法占有的表现。 另一方面,在真实的案件中,我们会发现,行为人常常会采取诸如侵吞、盗窃与诈骗等种种方式来非法获得公共财物,并且未依照法定程序或规范对此类财物进行处理,这类情况都存在极大的可能性被判定为非法占有。 除此之外,如果行为人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共财物挪作他用,例如用于个人消费、投资或者转移到他人名下等,同时又无法给出合理解释或者无法归还这些财物,那么这种行为同样有可能构成非法占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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