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诈骗主犯不到场怎么判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明文规定,合同诈骗罪如若主谋未能亲自出席法庭审理,审判机关将依旧可依据本案的各方面具体事实与证据,并参考上述法条所确立的情节内容,予以无辜缺席判决。
在此过程中,法官将会依据严格遵守司法程序的原则,对主谋履行刑事责任加以明确确认。 假如主谋的行为符合该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且经查证属实其行为动机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便主谋未能亲自出席法庭审理,审判机关仍有权力依据现有的证据及法律规定,对其作出公正的判决。 在实践操作中,审判机关或许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主谋出席法庭审理,然而,倘若主谋在合理期限内未能露面或无法提供充分的理由解释,审判机关便有权依法进行无辜缺席判决。 在做出判决时,审判机关会充分考虑到主谋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应承担的责任程度,同时还会关注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刑罚的特殊情况。 因此,针对合同诈骗罪主谋未能亲自出席法庭审理的情况,审判机关完全有能力依据现有的证据和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情,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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