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骗保谁承担责任怎么判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明确规定,如若有不法分子以虚构保险标的、捏造不实理由或过分夸大损失程度、编造全新保险事故、蓄意制造保险事故等诸如此类方式开展保险欺诈活动,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规模,便有可能触及到保险诈骗罪的红线。
具体的刑事责任轻重,主要取决于诈骗金额的多寡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严重情节。 若为个人所为,那么该个人将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若涉案金额较大,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缴纳一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若涉案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刑期将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同时还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若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将在十年以上,同时还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若是单位涉及此类犯罪,将对单位施加罚款惩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个人犯罪的标准进行处罚。 另外,倘若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便利,他们亦将作为保险诈骗的共犯接受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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