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多久移交检察院批捕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通常情况之下,倘若公安机关对于已经受到拘留处罚的嫌犯,经过仔细斟酌后认定其有必要予以逮捕,则必须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批准申请进行审查和核定。
然而,如果存在某些特定情况或原因,提请审批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一天到四天不等。 至于涉及流窜犯罪、多起作案以及团伙犯罪等情节较严重的嫌疑人,他们的提请审批的时限也可以延长到整整三十个自然日。 人民检察院作为公共权力机构,对此类案件应该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请求书后的七天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准逮捕或者拒绝批准逮捕的裁决。 如果人民检察院最终未能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便应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释放该嫌疑人,且需将实施情况及时告知给人民检察院。 此外,若需要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同时又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话,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例如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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