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没有38天逮捕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
嫌疑人在被拘留长达38天之后才最终决定是否对其进行逮捕。 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个自然日; 如有特殊情形,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将拘留期限延长1至4个自然日。 而针对一些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的流窜犯、累犯或犯罪团伙的核心成员等重大嫌疑人来说,公安部门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延长其拘留期限至30个自然日。 人民检察院则必须在接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逮捕授权申请之后的7个自然日内,做出“同意逮捕”或者“拒绝逮捕”的决定。 因此,综合考虑各种特殊情况之后,从嫌疑人被拘留至最后申请逮捕的总过程中,所需要的时间长度可能最长可达37个自然日。 如果再把人民检察院进行逮捕授权申请审查的那部分时间也算进去的话,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被拘留38天之后才批准逮捕的局面。 然而,实际情况还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节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分析和权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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