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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拘留谁无权适用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律师解析:
然而,除了公安机关连同人民检察院之外的其他任一机关、团体或私人皆不得擅自采用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性手段。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紧急状况下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其执行过程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程序规范。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若存在法定情形,可依法行使先行拘留的权力。
而在人民检察院自行侦办的案件中,对于那些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意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正在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具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等潜在风险的犯罪嫌疑人,同样享有决定拘留的权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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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7: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