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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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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详细介绍

1、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处理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是现代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它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和一切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准则,是法院对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的民事权益实行司法保护的程序法。

2、性质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成立,在平等地位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有别于一般社会关系。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是人类对法律体系,尤其是部门法学科认识的产物。在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实体部门法,与刑法、行政法并列而仅次于宪法的实体部门法,这些实体部门法对应的是程序法。

3、区别

民事诉讼法,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民事法学,基本解释原则与民事法学原则相同。民诉法学初期,民诉法的基本概念,理论体系有追随民法学的倾向,后又逐渐分离,民诉法学欲摆脱民事法学的范畴和理论,建立独立的概念和体系,以实现诉讼法学的独立。民法是实体法,诉讼法是程序法。

4、划分

对于不同民事诉讼规范的区分,在于揭示其不同特点,掌握其不同的内容,在学习和运用中将不同的民事诉讼规范密切结合起来,全面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属于大陆法系,是在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具有安排科学、体例新颖、结构严密的特点。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将有一些新的诉讼程序制度来充实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二、司法解释

在1991年现行《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大量的与民事诉讼法有关的司法解释,其中重要的司法解释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1992〕22号(以下简称《民诉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法释〔1998〕15号(以下简称《执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1日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10日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

其他比较重要的司法解释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1994年12月22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79次会议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2次会议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之一(1993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2次会议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7月11日起施行)

在这些司法解释中,《民诉若干意见》无疑是最为重要的,该司法解释共320条,《民事诉讼法》的所有条文只有270条,从诉讼管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据直至各种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民事诉讼的主要制度、程序都作了规定。《执行规定》共137条,《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规定为30条,对执行机构、执行管辖、执行的申请和移送、执行前的准备、金钱给付的执行、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的适用、执行中止、终结、结案和执行回转、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执行监督等问题作了规定。

《证据规定》共83条,《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规定为12条,对当事人举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质证、证据的审核认定等问题作了规定。《简易程序规定》共34条,《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为5条,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起诉与答辩、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宣判与送达等问题作了规定。《民事调解规定》共24条,《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调解的规定为7条,对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如何具体进行、调解与和解的关系、调解异议的处理等问题作了规定。

在上述司法解释中,《民诉若干意见》内容最全面、丰富,实际上可以说是《民事诉讼法》的实施细则,它的出台,与我国司法机关的传统做法是一脉相传的。国家颁布一部基本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一个落实该法律的司法解释,以使得法律中的一些原则或概括性的规定好体制度或程序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定。毋庸置疑,这些司法解释对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或者加强法律相关条文的可操作性方面在民事诉讼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它也从另一个侧面折射出国家在立法上的不足,法律条文的过于概括或粗疏,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司法解释来弥补。同时也说明我们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存在一些不足,有必要通过实践进行修改。而现行的这些司法解释,对我们修改《民事诉讼法》应当说具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主要特征

同其他诉讼法相比较,民事诉讼法有如下特征:

(1)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等的部门法。它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和民事诉讼活动,这种调整对象是特定的,是其他部门法无法调整的。

(2)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的程序法。民事诉讼法是关于民事诉讼活动时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是民事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以及保障民事诉讼主体诉讼权利和落实诉讼义务的规定。

(3)民事诉讼法具有广义性。民事诉讼法的广义性是与民事诉讼的广泛性相适应的,由于民事诉讼广泛适用于民事、经济、劳动争议、专利、商标、海事、债务催偿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类型的案件,因此民事诉讼法也就广泛地适用于民事诉讼范围的各类案件的诉讼。

(4)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的特有性。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不同于刑事诉讼法的强制原则,这是由民事活动本身所决定的,这也是与其他诉讼法律相比较的最明显的法律特征。

四、主要原则

1、基本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据宪法,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确立的基本原则(简称共有原则)7个,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简称特有原则)有8个。

2、共有原则

这类原则有: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检察监督原则。

五、特有原则

除了以上共有原则外,还有以下特有原则: 

1、平等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方便。

2、同等、对等原则

所谓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

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

所谓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如果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

诉讼中的对等原则与同等原则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在当今复杂的国际交往中,只有通过“以限制对限制”的方法,才能达到主权国家之间互相尊重、平等对待的目的。

3、自愿与合法原则

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完整内容:

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只要有调解可能的,应当尽量用调解方式结案;

第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必须遵守自愿原则与合法原则;

第三,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而不能久调不决。

4、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辩论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二,辩论的形式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

第三,辩论的内容,主要应当围绕案件如何进行处理的实质性问题、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展开,但也包括案件涉及的诉讼程序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首先,两者赖以建立的基础不同;其次,两者辩论的内容和范围不同;再次,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使双方当事人互换诉讼地位;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则始终处于受审的地位,不能对公诉人提出反诉,更不存在与公诉人互换诉讼地位的问题。

5、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具体内容:其一,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其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对象包括处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主要体现在:

第一,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直接关系着民事诉讼程序能否开始;

第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对于诉讼程序的发展和终结有着重要影响;

第三,审判保护的范围和方法,一般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6、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支持起诉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发生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

第二,有权支持起诉者,只限于机关、社会团体,不包括个人;

第三,受损害者尚未起诉。

7、人民调解原则

人民调解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的方法,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必须遵守以下三项原则即合法原则、自愿原则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人民法院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其次,它符合民事纠纷的性质和特点,适应了正确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客观需要;再次,它有利于迅速彻底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团结,并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

8、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各级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六、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

一审程序中,合议庭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

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

重审程序中,由原审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程序中,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的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一项审判制度。

(1)回避的情形:

第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第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回避的决定权

院长担任审判长的,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有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要求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理过程应当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当公开审判。

不公开审判的案件:

(1)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

(2)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4、两审终审制度

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实行一审终审制度的案件: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七、解决机制

1、概念

民事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和冲突。

2、途径

公力救济,诉讼和解,调解解决,仲裁解决(一裁终结),诉讼解决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民事诉讼法相关词条

  • 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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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3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