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30天和37天放人区别在哪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多数情况下,若嫌疑人被羁押了30日便予释放,则往往表明公安部门经过深入详尽的调查取证后,最终认定该名被拘人员无须因涉嫌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以及现有证据尚无法充分证明其罪行成立等因素,因此决定不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批准对其进行逮捕。
然而,如果嫌疑人被羁押了37天才得以释放,那么这其中的原因就更为复杂多样了。 除了前述的两种可能性之外,还可能涉及到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嫌疑人并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从而决定不予批准逮捕,进而由公安机关依法将嫌疑人予以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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