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最长几天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部门对于已经实施拘留措施的人士,若判断其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在拘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交请求,申请审核批准。
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增延审批期限最多可达一到四个工作日。 同时,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严重犯罪嫌疑人,审批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个工作。 在此基础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于收到公安部门递交的逮捕请求批准文书后,在高效、合理的时间内,审慎地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策。 这一决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七个工作日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