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多少天交检察院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在对已经实施拘留措施的人员进行进一步审查时,若认为有必要将其逮捕,那么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批复。
然而,如果遇到特殊情况(例如犯罪嫌疑人涉嫌多起案件或者流窜作案等),公安机关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审查批准的期限,最多可延长至四个工作日。 而对于那些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则有权将审查批准的期限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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