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羁押从哪天开始计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拘役期的起始日期即为被捕或拘留之日。
拘役是司法部门对于罪行尚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暂时性关押措施。 关于刑事拘留的拘役期,若仅有犯罪嫌疑人为单个主体进行作案,其拘役期上限通常不超过14天; 但若多名犯罪嫌疑人联合作案、多次作案或频繁地流窜作案,则最长的拘役期不可超过37天。 而逮捕之后的侦查拘役期,无论何种情况都不得超出两个月。 如遇到案情复杂且已达拘役期上限仍无法结案的情况,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的拘役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