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后公安能直接放人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公安部门对当事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若满足特定条件的结合之下,他们有权直接决定解除当事人的拘留状态。
然而,倘若经过深入详尽的调查取证过程,侦查人员确认涉案当事人并不存在任何犯罪行为或其犯罪后果明显轻微、社会危害性微乎其微且不堪视为犯罪,亦或是犯罪案情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期期限,又或者当事人受到国家特赦令以获得济恕或免除刑罚之责,乃至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规定,此等犯罪案件应当由受害方进行诉讼告诉而未进行告发,或者检察机关已撤回告诉,抑或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故、罹患绝症等法定因素使得他们无需再承担刑事责任,在此种情形下,公安机关应即刻释放在押的当事人,并向其发放无罪或者予以释放的书面证明文件,以确保司法公正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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