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期间怎么举办他人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刑事拘留期间,被拘禁人士并未获得法律所赋予的个人权利和能力去处理或代理其他公民的事务。
所谓的刑事拘留,实际上指代的是公安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其直接掌控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期间,在遭遇法定紧急状况时,针对现行罪犯或是重大嫌疑人而依法采取的旨在暂时剥夺其实体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由于在这个过程中,被捕人员在现实层面上被严格控制着他们的活动范围和行为秩序,因此不具备任何可能的法定权限去代替他人行使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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