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宣告婚姻无效管辖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结婚 |
解答 |
无效婚姻的离婚诉讼请求,不像大多数正常婚姻的诉讼请求一样,在正常婚姻的情况下,法院还会进行一下调解,并且如果原告方撤诉的话,法院也会准许的。无效婚姻可不是这样的,无效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法院通常会宣告婚姻无效。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宣告婚姻无效管辖规定是什么? 一、宣告婚姻无效管辖规定是什么? 婚姻无效案件一般由被告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进行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或没有住所地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辖。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宣告婚姻无效的条件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宣告婚姻无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已经办理结婚登记 (二)具有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一般是被告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进行管辖。也就是说,需要由被告人住所地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对于婚姻无效的宣告,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影响子女或者是夫妻财产分割等这些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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