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都报检察院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并不完全需要向检察院报告。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罪行为者或重大嫌疑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可先行实施拘留:正在筹备犯罪活动、实际进行犯罪行为或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的; 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证人明确指控其为罪犯的; 在其周围环境或住所内发现了犯罪证据的; 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中的; 具有破坏、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可能性的; 未透露真实姓名、住址及身份信息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拘留执行完毕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将案件提交检察院审查批准,则应依法提出申请。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延长至三十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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