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是由谁执行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刑事拘留,应当由国家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依照事实和法律做出相应决定,且由执行机关负责实施。
对于那些存在现行违法行为或是罪行重大的嫌疑人,公安机关若发现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有权首先采取拘留措施。 与此同时,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那些已经犯罪但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正在潜逃的; 以及对于那些有可能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犯罪嫌疑人,亦有权依法决定采用拘留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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