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谁诉讼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属于一项强制性的干预手段而非由个体案主于法庭之上发起诉讼程序。
通常地说,公安机关或是人民检察院在执行调查任务的过程中,若发现现行犯罪行为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存在法定情形时,有权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 然而,在实施刑事拘留之后,若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则应在拘留期限内的三天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 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之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