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决定的主体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刑事拘役决定的权限及执行主体,需要明确指出的是,通常是由公安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来承担此项职责。
在此方面,根据公安机关职权规定,对于在现行状态下的罪犯或具有重大疑似性质的个人,若存在法定情况时,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其采取先行拘留措施。 而在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于那些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意图自杀、试图逃离现场或者已经处于在逃状态的犯罪嫌疑人,同时还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性的,人民检察院同样拥有对其实施拘留的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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