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后多久到检察院起诉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若公安机关对已依法实施拘留的人员认为需依法逮捕,应于拘留期限届满后的第三天起,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请求。
但在一些特定情形中,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第四天。 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屡次作案以及成团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员,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以再延长至三十日之久。 自人民检察院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日起,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检察院有七日的时间来做出是否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结果。 同时,公安机关在成功逮捕嫌犯后进行侦查和押控嫌疑犯的总时长限制不得超出两个月的法定范围。 如若遇到案件较为复杂且超过期限仍无法终结的情况,承办此案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上一阶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只要得到该院的批准,未决案件的侦查和押控时间便可以适度延长一个月。 简而言之,自刑事拘留开始直至检察院提起公诉,整个流程充满了变数,短则可能仅需几月就可以完成,而长则可能需历经半年乃至更长期限才能达成预期结果。 具体的时间长度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及司法程序规定的进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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