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有四小时的幺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下,刑事拘留的时长并不存在四小时如此短暂的情形。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为了能够及时有效地调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依法采取的暂时限制其实体自由的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天,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可以延长至四日; 若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具有结伙作案情节的重大嫌疑分子,则拘留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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