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的执行机关是谁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施刑事拘留的执法部门为公安机关。
特别是在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的刑事案件中,对于满足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分子,有权适用刑事拘留这一强有力的控制手段。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短期且具有针对性的强制措施,主要宗旨在于预防并防止犯罪嫌疑人试图逃避司法调查与判定、公诉以及审判等程序,确保刑事诉讼流程得以顺畅进行及合法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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