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刑事拘留了多久立案开庭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被依法处以刑事拘留之后,通常的情形是,公安机关需要在拘留期限满后的三天之内向检察院提交相关申请来审查是否应准予执行逮捕令。
然而,遇有特殊干扰因素如无法获得充足的调查资料或其他不可抗力时,这个期限可能会适当延长一到四天。 而对于那些身负多宗犯罪案件、连续多次作案以及集体犯罪活动的重大嫌疑分子,其申请审查执行逮捕令的时间也可相应地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检察院应对接收到公安部门提请签署并批准逮捕令的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批准实施逮捕或不准许执行逮捕的决定。 由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之后,检察院一般会在一个月内做出最终决定,但如果涉及到重大且复杂的案件,这一期限可酌情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当法院开始审理案件后,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会在两个月内完成对该案的审判工作,最迟不能超出三个月的期限。 然而,诉讼程序中的各项具体操作,比如立案、开庭等环节的时间安排,都可能因为案件的复杂性以及证据材料的数量与质量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有所变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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