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不批捕多久结案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检察院对于不批捕案件的处理过程并无固定的截止期限,因为其结果将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一般而言,当检察院否决了逮捕请求,公安部门可能会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来替代,例如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方式,同时也将继续展开深入的调查工作。 若在此期间,公安部门又获取到了新的证据,这些新证据足以证明犯罪行为确实存在,那么他们仍有可能重新向检察院提出逮捕申请,或者直接将案件移交至审查起诉阶段。 然而,如果经过多次补充侦查之后,仍然无法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以支持指控,那么公安部门就必须依法撤销该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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