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30天没被批捕会放人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历经刑事拘留的30天历史后,假如检察院未能做出逮捕的批复,此时往往会调整相应的强制措施以适应现状,最常见的可能便是释放当事人。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暂时性的法律制裁手段,乃是为确保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得以有序、全面地开展而设立的。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明文效律,公安机关若对已被拘留者,认为有必要实施逮捕,则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其审查并批准逮捕。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而言,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限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则应该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该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案件仍需进一步侦查,且当事人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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