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拘留多久开庭审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刑事案件中,从嫌疑人被依法拘留在看守所起至审判委员会进行公开审查期间所经过的具体时间跨度,并无固定且精确的法规规制。
这一过程受到众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在对被拘留者进行调查后,若认为其行为涉嫌犯罪,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对该嫌疑人进行逮捕审查。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安机关可将此期限延长一天至四天。 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则有权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两个月。 但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仍无法完成调查工作的案件,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随后,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审理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存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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