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不批捕的案子怎么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检察机关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应在接获相关通知后,立即对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检察机关。
而针对仍需进一步展开侦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则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其人身自由得到保障。 然而,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并不代表该案已经画上句号。 在释放犯罪嫌疑人之后,公安机关仍将持续开展侦查工作。 倘若在此过程中获取到了新的证据,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应当受到刑事追责,那么公安机关依然有权再次向检察机关提出批准逮捕申请,或者直接将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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