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拘留30天是什么拘留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拘留期达三十日往往涉及到刑事拘留行为。
刑事拘留属于公安部门与人民检察院针对其直接审理的案件,在进行调查与侦查过程中,若遭遇法定的紧急情况,以及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在此期间,刑事拘留的最长时效可达到三十七天,其中三十天是一般性的侦查扣押期限,而检察院仍有七天的审查批准逮捕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显示:如公安机关在拘留人员之后,认为需要对其进行逮捕,则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在特殊情况下,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是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