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时间到了怎么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刑拘期限届满而案件侦查工作仍未完成,且有必要进一步展开调查以确认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可能会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的策略,如提出申请更改被告人身份为保释候审或监视居住者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构在拘留被告人员之后,如果察觉到需要逮捕他们,必须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天内,向上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核批准。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合理延期一日至四日。 至于那些流浪作案、屡次作案以及成群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以累计延长到三十日之久。 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公安局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公民检察官考虑到被告人需要继续接受侦查,并且符合保释候审以及监视居住条件的话,那么依法应改为保释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