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必须呆够37天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拘留并不是必须持续整整37天的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制度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机关在特定情形下,针对现行犯罪分子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者所采取的一种暂时剥夺他们人身自由的法律工具。 根据一般规定,公安机关在拘留嫌疑人之后,若判定有必要进行逮捕,应于拘留期内的第三日起开始,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一期限可延长至一至四个工作日。 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的审查批准申请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应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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