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能构成刑事拘留行为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刑事拘留系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处理过程中所适用的一种应对特定紧急状况的临时性手段,以剥夺现行违法者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为主要目的。
涉及到的具体行为类型较为多样,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策划、筹备阶段即属于犯罪行为的实施者; 2.在实行犯罪期间或罪行得到揭露之后的即时察觉之人; 3.受害人或现场目击证人指控其有罪的嫌疑人; 4.在个人住所或其他地点发现具有犯罪证据的嫌疑人; 5.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的嫌疑人; 6.存在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性的嫌疑人; 7.未透露真实姓名、住址及身份信息的嫌疑人; 8.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嫌疑人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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