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以后谁来决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拘,是指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侦办相关案件的过程中,当面临法定紧急状况时,针对现行犯罪者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采取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权的强制性措施。
决定实施刑拘的单位通常包括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若公安机关判定被拘留人需要进行逮捕,应当在拘留期限内的三天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一至四天。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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