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权由谁行使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权利主要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所行使。
当公安机关侦查到现行犯罪者或存在重大犯罪嫌疑的人时,若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何一项,皆可进行拘留: 1.此人正处于预谋犯罪、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或者在其犯罪行为被发现之后立即被捕获; 2.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证人指控该人为罪犯; 3.在其居住地或身边发现了与犯罪相关的证据; 4.犯罪行为发生后,该人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已经开始逃亡; 5.有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6.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难以确定;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 而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若符合以上任一情况,且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措施,则应由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并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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