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是在哪里办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案件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当公安机关面对现行违法行为实施者或重大嫌疑分子时,如出现以下七种情形之一,可对其实施先行拘留:1.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施行犯罪过程中或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察觉觉察到; 2.受到受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指控其为罪犯之人; 3.在其身旁或住所内发现了犯罪证据; 4.犯罪事件发生之后,意图自尽、逃离现场或在逃亡之中; 5.存在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6.未透露真实姓名、住址及身份信息之人; 7.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嫌疑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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