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久必须刑事拘留了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乃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管辖之案件,并在实施侦查期间,遭遇法定紧急状况之际,对现行犯罪者或重大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之强制手段。
通常状况下,公安机关若决定拘留某人,且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程序,应于拘留期限结束前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申请,以获得批准。 然而,在特定情形下,此审查批准的期限可延长一天至四天。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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