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探视几次算刑期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刑事拘留期间,并未规定可以进行何种次数的探访行为,亦不存在所谓“探视次数折合刑期”的观点。
需明确了解,刑事拘留乃是公安局以及人民检察院在行使直接管理权限过程中所针对的一类特殊案件,当面临法定的紧急状况且对于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实施了临时性的人身自由剥夺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若公安机关在处理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的案件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均可先行拘留: (1)正在筹备犯罪活动、实际执行犯罪行为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的; (2)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证人指控其为罪犯的; (3)在其身边或住所内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的; (5)具有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性的; (6)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及身份信息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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