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什么时候逮捕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之后,需要进行逮捕程序时,其最迟应于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日内提交给相关的人民检察院,请求进行审查批准。
若在特殊情形之下,可将请求审查批准的期限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 而对于那些跨地区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与他人串通共同作案的严重犯罪嫌疑者,相应的审查批准申请期则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之久。 人民检察院须在接到公安机关提出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日起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则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且需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给人民检察院知晓。 若是案件仍需进一步调查,同时满足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条件的话,便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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